(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与徐小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徐小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平。委托代理人梅秋娟。委托代理人叶谦。被告徐小峰。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缘物业公司)诉被告徐小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5年7月9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成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范媛娟、人民陪审员倪炳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心缘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小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间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心缘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于2010年7月31日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即吴江市汾湖镇金家坝金盛花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了《金盛花苑管理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收取标准和收费时间,但是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物业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328.47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小峰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1日,心缘物业公司与吴江市汾湖镇金家坝金盛花苑业主委员会签订《金盛花苑管理协议》1份,约定由心缘物业公司为金盛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的收费标准为:物业管理费0.7元/月/平方米,收费时间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另查明:汾湖镇金家坝社区金鼎东路北侧(金盛花苑)5幢501室(建筑面积160.52平方米)及1#阁楼(建筑面积95.25平方米)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徐小峰。庭审中,心缘物业公司称:心缘物业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进驻金盛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1年8月1日不再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续约,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经其多次催讨,徐小峰未交纳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用;其起诉的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148.47元【计算方式:(160.52平方米+95.25平方米)×0.7元/平方米=2148.47元】及车库管理费180元,现自愿放弃车库管理费18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金盛花苑管理协议》、《金盛花苑2010-2011年物业费未交名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金盛花苑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该合同适用于金盛花苑小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双方均应按该合同之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合同约定期间,原告对金盛花苑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徐小峰作为业主应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含设备设施运行费)。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55.77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应为2148.47元元。被告拖欠该费用显属不当,原告要求其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车库管理费18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徐小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148.4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xxx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小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xxx7676),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本院。审 判 长 刘成文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善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