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民一终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宋协吉与乳山市午极镇人民政府、乳山市唐家沟金矿破产管理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午极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福斌,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楠,副镇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协吉。委托代理人宋海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唐家沟金矿破产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宫铭杰,乳山市唐家沟金矿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宋云民,山东民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乳山市午极镇人民政府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乳山市午极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乳山市午极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乳山市午极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乳山市午极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秀萍代理审判员  金永祥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