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向绍芹与重庆贵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绍芹,重庆贵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05号原告向绍芹,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秦俊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贵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鼎苑小区a栋10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2731-6。法定代表人陈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绍芹与被告重庆贵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绍芹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绍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绍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绍芹承担。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