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夏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陈夏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816号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盛中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胜凯,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系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夏青,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华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丛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克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