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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881号原告董某,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林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协议离婚,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含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