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881号原告董某,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林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协议离婚,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含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