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小视、朱莲花等与徐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视,朱莲花,朱政权,徐闻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朱小视,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0339。原告朱莲花,女,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0324。原告朱政权,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0312。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杰,徐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徐闻县。法定代表人符斌,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潘宏良。委托代理人莫纠,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视、朱莲花、朱政权与被告徐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份一案中,原告朱小视、朱莲花、朱政权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之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小视、朱莲花、朱政权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视、朱莲花、朱政权撤回起诉。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3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76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江远臣代理审判员 邹秀宏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伦聪附本裁定法律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