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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勇与肖庆华、邓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肖庆华,邓春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李勇,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肖庆华,男,汉族,1966年7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东区。被告邓春莉,女,汉族,1972年4月6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勇诉被告肖庆华、邓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被告邓春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庆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勇诉称,原告与二被告是多年的朋友,2010至2015年期间,被告肖庆华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找原告借款,原告找朋友筹钱加上自己的资金分三次共计借款现金90万元给肖庆华。借款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因该三笔借款均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连带支付从2015年5月27日(起诉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邓春莉辩称,肖庆华借款的事情我不清楚,我知道此事后就和肖庆华就离婚了,我和肖庆华的工资都是各自使用,肖庆华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如果原告认为肖庆华借款用于了夫妻的共同生活,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肖庆华在举证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答辩期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肖庆华自2013年2月15日至2015年1月26日,分三次共计向李勇借款900000元。分别为:2013年2月15日,肖庆华向李勇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勇同志现金100000.00(大写壹拾万元整)。2015年1月26日,肖庆华向李勇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勇同志现金150000.00(大写壹拾伍万元)人民币。2015年1月26日,肖庆华向李勇借款6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勇同志现金650000.00(陆拾伍万元)人民币。因肖庆华、邓春莉未归还借款,双方酿成纠纷。另查明:2007年6月6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肖庆华与邓春莉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借条��、离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肖庆华向李勇借款900000元之事属实,有书证等证据为据,李勇与肖庆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李勇依法可随时向肖庆华主张权利,肖庆华亦可随时向李勇履行义务,故李勇要求肖庆华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勇主张肖庆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肖庆华向李勇借款时,肖庆华与邓春莉系夫妻关系,且邓春莉无证据证明该借款为肖庆华个人债务,邓春莉应与肖庆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李勇主张邓春莉与肖庆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肖庆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依法享有的进行反驳、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肖庆华自行承担,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肖庆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李勇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5月27日起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邓春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肖庆华、邓春莉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春丽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人民陪审员  李志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