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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六堰支行与靳伟、王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六堰支行,靳伟,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六堰支行。代表人张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靳伟。被执行人王晶。本院依据(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靳伟、王晶偿还申请执行人92801.6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靳伟、王晶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执行人靳伟、王晶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济南路2号15栋1单元40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