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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杜仕雄与被告李克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仕雄,李克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杜仕雄。委托代理人何旭,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克彤。原告杜仕雄诉被告李克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仕雄的委托代理人何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克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经营柴油零售业务,同年9月20日在原告处购买0号柴油15吨,折合油料款人民币120,000.00元,该款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油料欠款120,0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杜仕雄的身份证复印件、李克彤的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收条,证明被告购买柴油,欠付原告油料款120,000.00元。3、对赵力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购买柴油及欠款的真实性。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杜仕雄无证经营成品油。2014年9月20日,原告杜仕雄向被告李克彤销售0号柴油15吨。同日,被告李克彤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杜仕雄0号柴油15吨,折合人民币120000.00(壹拾贰万元正)。(未付款)。”后原告杜仕雄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李克彤出具的收条佐证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0号柴油属于限制流通的成品油,成品油销售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经营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批准,方能进行交易。而原告尚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批准,不具备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资质却向被告销售柴油,从事限制流通交易活动,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应从无效之日起互相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原告杜仕雄销售给被告李克彤的柴油已经不能返还,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货款120,000.00予以支付。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因此,原告杜仕雄要求被告李克彤支付利息的主张不成立。综上,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克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仕雄支付120,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杜仕雄的其他诉讼主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被告李克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凤军人民陪审员  杜国用人民陪审员  刘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