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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庆堂、韩见兰与胡金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728号原告:胡庆堂,居民。原告:韩见兰,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帮民,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金涛,居民。原告胡庆堂、韩见兰诉被告胡金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庆堂、韩见兰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在本村村委会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庆堂、韩见兰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庆堂、韩见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胡庆堂、韩见兰负担。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