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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曾宪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本院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与朋友在KTV娱乐饮酒后驾驶赣GJ81**号小型汽车由瑞昌市苏亭宾馆左转往赤乌中路行驶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赣G1W9**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被告人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8.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经交警部门组织调解,被告人曾某某已向陈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告人曾某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出警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瑞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的从宽处罚情节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泽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