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9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与福建喜恩贸易有限公司、潘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93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人民路北侧亿兴苑1层4-5号店。代表人黄燕,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喜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闽西交易城C3-5-19号店。法定代表人卢宝全,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峰,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淑辉,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A区。法定代表人吴春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春生,男,1973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刘挺海,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施岩波,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木生,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宝全,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喜恩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卢秀婷,女,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喜恩贸易有限公司、潘峰、李淑辉、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春生、刘挺海、施岩波、黄木生、卢宝全、卢秀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福建喜恩贸易有限公司、潘峰、李淑辉、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春生、刘挺海、施岩波、黄木生、卢宝全、卢秀婷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福建喜恩贸易有限公司、潘峰、李淑辉、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春生、刘挺海、施岩波、黄木生、卢宝全、卢秀婷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福建喜恩贸易有限公司、潘峰、李淑辉、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春生、刘挺海、施岩波、黄木生、卢宝全、卢秀婷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福建喜恩贸易有限公司、潘峰、李淑辉、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春生、刘挺海、施岩波、黄木生、卢宝全、卢秀婷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彦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