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关于孟凡强、郭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强,郭金平,白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421-3号申请人孟凡强,男,生于1960年1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淮源路***号。申请人郭金平,女,生于1962年12月23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白坤,男,生于1973年3月30日,汉族,住唐河县上屯镇井岗屯村*组**号。申请人孟凡强、郭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白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凡强、郭金平违约金8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白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孟凡强、郭金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9月2日依法作出(2015)唐执字第42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白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的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白坤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的存款1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冯保文执行员 张振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俊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