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俊飞与杨荣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郭俊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荣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郭俊飞申请执行杨荣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荣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俊飞租赁费50000元,承担损失351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4元,执行费671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荣军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35116元(以返还架管、扣件形式给付),主动缴纳执行费671元。就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杨荣军于2015年11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方51000元,其他执行权利申请人方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阎执字第0021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杨荣军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35116元,未受偿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翔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