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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百诺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赛百诺基,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卫,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万利达(南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凯庭,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接收的是第三人彭朝晖的货币,而彭朝晖和上诉人所在地都在深圳市南山区,且本案被上诉人是基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的判决作为依据,间接追偿债务的,移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案件的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其通过彭朝晖转汇给上诉人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560万元投资款已转为上诉人公司债务的事实为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上诉人返还款项560万元及利息,故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亦没有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福建省南靖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所在地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选择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代理审判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林璟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梓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