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金福与贾月娣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福,贾月娣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390号原告谭金福。被告贾月娣。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金福与被告贾月娣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金福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月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金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福撤回对被告贾月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金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