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金福与贾月娣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福,贾月娣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390号原告谭金福。被告贾月娣。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金福与被告贾月娣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金福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月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金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福撤回对被告贾月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金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