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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建利与龚胜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利,龚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64号原告王建利。被告龚胜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建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