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好等与长沙湘电长泵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好,周琼娃,长沙湘电长泵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569号原告李好,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原告周琼娃,女,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被告长沙湘电长泵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522号。法定代表人王宝东。原告李好、周琼娃诉被告长沙湘电长泵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好、周琼娃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好、周琼娃撤回对被告长沙湘电长泵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