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德胜与徐万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胜被执行人徐万忠本院受理的张德胜与徐万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徐万忠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德胜自2001年4月至2007年3月公有房屋43.11平方米的租费4556.73元、第一次拆迁安置后的违约金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7000元(包括案款、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卫平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楚铁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