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向科诉被告刘帮陆、李道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向科。委托代理人刘仕宽,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帮陆。被告李道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科诉被告刘帮陆、李道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向科承担。审判员 陈 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钰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