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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和刘某甲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2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孙向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8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徐爱国、杨文帝,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甲,女,1995年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和被告刘某甲为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民人民陪审员  赵国涛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