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夏中良与柴长富、谢耀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夏中良,农民。被告柴长富,左右,农民。被告谢耀珍,左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中良与被告柴长富、谢耀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中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柴长富、谢耀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中良撤回对被告柴长富、谢耀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夏中良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陈 阳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