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威海威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诉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耀平 、张盼盼工伤行政确认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威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耀平,张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环行初字第46号原告威海威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模。委托代理人苏东超。委托代理人于晓军。被告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勤显。委托代理人衣浩。委托代理人刘阳。第三人张耀平。第三人张盼盼。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廷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威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耀平、张盼盼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艳茹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祝业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