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慧、孟俊博、孟祥和、顾秀英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孟俊博,孟祥和,顾秀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78号原告刘慧,女,1978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双辽市柳条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俊博,男,2003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法定代理人:刘慧,母亲。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双辽市柳条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祥和,男,1952年11月27日,汉族,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双辽市柳条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顾秀英,女,1952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双辽市柳条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刘绍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夏,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孟俊博、孟祥和、顾秀英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四原告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审 判 长 :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