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邬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邬某,女,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吴某某,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邬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