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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6年6月11日生。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77年6月16日生。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确定:四、由姚某某给付陈某某2014年度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0000.00元;五、由姚某某给付陈某某经济帮助费人民币10000.00元;于调解生效后当即履行完毕。因被申请人均未按期履行,故申请人姚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人姚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姚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万元,且申请人已领取相应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四、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