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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85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敏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