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4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学峰与李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峰,李龙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770号原告张学峰,男,汉族,1954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梁勤,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虎,男,汉族,约49岁,现住阿克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峰诉被告李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已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唤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