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邓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313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763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邓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借款本金24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20‰计,计息时间从2012年8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一笔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20‰计,计息时间从2012年11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在横山县西南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中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邓某某在横山县西南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工程款中的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