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平与钟祥市国勤装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305-5号原告刘平。委托代理人郑闵,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祥市国勤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陈庙村十三组168号。法定代表人肖辉,总经理。被告肖辉。被告杨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钟祥市国勤装饰有限公司、肖辉、杨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对被告杨婕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庆红审 判 员 李先清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