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汪长山与冯俊威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长山,冯俊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汪长山,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张科峰,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昌,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冯俊威,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俊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6622.9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昌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