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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汪长山与冯俊威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长山,冯俊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汪长山,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张科峰,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昌,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冯俊威,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俊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6622.9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昌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