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荣荣与辜国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荣,辜国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15号原告李荣荣,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多毅、潘锦瑞,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辜国火,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荣与被告辜国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荣荣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伟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