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万锋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王景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重字第5号原告:刘万锋,农民。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原山东省长途电信菏泽传输局)。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号。负责人:刘念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鹿亚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田,农民。原告刘万锋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曹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菏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4)曹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王景田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锋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王景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刘万锋负担。审 判 长 种令勤审 判 员 袁晨耕人民陪审员 吴新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