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小岞镇联盈汽车租赁行与陈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小岞镇联盈汽车租赁行,陈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891号原告惠安县小岞镇联盈汽车租赁行,住所地惠安县小岞镇岞兴街**号。代表人洪天来(系上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进林,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小岞镇联盈汽车租赁行与被告陈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惠安县小岞镇联盈汽车租赁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小岞镇联盈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小岞镇联盈汽车租赁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