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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振海诉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海,乔丽琴,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77-1号申请执行人郭振海,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齐市邮局职工,现住齐市龙沙区。申请执行人乔丽琴,女,195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齐市平安保险公司职工,现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496.7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