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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袁成亮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688号罪犯袁成亮,男,1957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因贩卖毒品于2003年7月2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7月21日解除劳动教养。因贩卖毒品于2008年1月9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11月15日解除劳动教养。因贩卖毒品于2010年5月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3月27日解除劳动教养。2013年3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成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成亮在服刑改造��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袁成亮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成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