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沈忠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沈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595号原告:王卫东,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镇奉,该公司经理。被告:沈忠华,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沈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在安徽鑫和御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在安徽鑫和御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