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海、李菊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卫海,李菊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南门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9459-6。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卫海,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李菊飞,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海、李菊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付清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