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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创伟木业有限公司与孙金忠、李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创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被执行人:孙金忠,男,汉族,现住烟台市。被执行人:李桂芳,女,汉族,孙金忠之妻,住址同上。茌平县创伟木业有限公司与孙金忠、李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创伟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7642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市XXXX区XXXX路59号4号楼2单元第2层2-208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共欠茌平县创伟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67642元,案件受理费3055元,保全费2320元及原折价抵顶的鲁YC74**号小型客车按原价(11万元)自愿收回,以上共欠货款283017元,自2015年十二月份偿还本金4万元及利息,2015年12月份偿还本金7万元及利息,2017年12月份偿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2018年12月份全部偿还完毕。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