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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义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义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970号原告四川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容。委托代理人倪成,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义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义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斌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