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旋与张精锋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旋,张精锋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617号原告王旋,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精锋,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旋诉被告张精锋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旋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