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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许宝书诉许登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书,许登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89号原告:许宝书,男,193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牌坊镇周桥行政村岳寺自然村,身份证号:341621193309065310。被告:许登辉,男,4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宝书诉被告许登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宝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宝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宝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宝书负担。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