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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法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唐玉林与罗向双、韦玉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林,罗向双,韦玉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法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唐玉林,农民。被执行人罗向双,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韦玉珊,农民。申请执行人唐玉林与被执行人罗向双、韦玉珊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向双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坳信用社有存款,其中账号:74×××15有8132.51元;账号74×××65有1993.26元;账号74×××66有670.46元。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向双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坳信用社的存款至本院赔偿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宝国代理审判员  银宗文代理审判员  唐青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文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