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健与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庞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庞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庞村社区。法定代表人何运平,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庞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庞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已经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