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子山与张宾、山东冠县金盛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山,张宾,山东冠县金盛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张子山,男,汉族,金纬管业经理。被执行人张宾,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金盛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宾,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