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无锡晓益机械厂、无锡达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晓益机械厂,无锡达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74号申请人无锡晓益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界泾村。法定代表人邱晓峰,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达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8号60C室。法定代表人里中谦一,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无锡晓益机械厂与被申请人无锡达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晓益机械厂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262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262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楚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