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民坤与黄继华、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民坤,黄继华,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江民坤。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继华。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洲,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民坤诉被告黄继华、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洁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人民陪审员  马志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