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邓维太与梓潼县宏仁乡高坡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维太,梓潼县宏仁乡高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邓维太,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委托代理人邓邦清,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梓潼县宏仁乡高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洪义。委托代理人曹桅,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邓维太诉被告梓潼县宏仁乡高坡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邓维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维太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维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6元,已收取5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