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兰海与被告张成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海,张成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兰海。被告张成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海与被告张成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海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兰海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云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