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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国占诉被告徐平均、徐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清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曹国占,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平均,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双全,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曹国占诉被告徐平均、徐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国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国占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国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曹国占负担。审判员  闫军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志书 来源:百度“”